原告王会勇,农民。

被告江西省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根。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邓家巷16号1栋3单元3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诉被告江西省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勇于2016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审判员张连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魏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