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启帆,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深圳市诺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帆与被告深圳市诺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帆于2016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启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启帆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