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绪华。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

委托代理人熊显芝。

被告金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宣塘民营工业园宣盛路4号。

法定代表人薛丹。

本院受理原告赵绪华与被告金翌车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绪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赵绪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绪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英

人民陪审员陈传武

人民陪审员喻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