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辉,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张立超,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胡金辉与被告张立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辉撤回起诉。审判员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章文书记员刘晔纯
原告:胡金辉,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张立超,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胡金辉与被告张立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辉撤回起诉。审判员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章文书记员刘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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