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怡风,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老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原告杨怡风与被告安徽老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6年12月16日杨怡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怡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三元,减半收取,由杨怡风负担六十六元五角。
审判员刘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