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怡风,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老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原告杨怡风与被告安徽老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6年12月16日杨怡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怡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三元,减半收取,由杨怡风负担六十六元五角。

审判员刘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