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岛爱卡呀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仙路北308国道韩国工艺品城3层B3-13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广,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青岛爱卡呀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