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红宇
原告王猛。
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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