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判判。

被告:北京大九龙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英城乡经济联合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马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判判与被告北京大九龙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判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判判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海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