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竹梅,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尉竹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尉竹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对被告尉竹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代理审判员常忻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