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竹梅,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尉竹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尉竹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对被告尉竹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代理审判员常忻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