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庄小东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