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抄。

被告: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18号1幢426室。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星、郑帆,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以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