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庞钧继。

原告雷绝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庞钧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绝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绝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王晓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