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智强,无业。
被告:济南中成实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棋盘街75-1号。法定代表人:刘广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强与被告济南中成实控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刘智强负担。
审判长石玉全审判员刘恩陆审判员刘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