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育能,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号楼11层1101-1113。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

被告深圳马丁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银田路华丰智谷科技园C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段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能与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马丁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育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马丁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育能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育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0元,均由原告刘育能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宋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苏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