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
被告:秦晨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秦晨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晨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晨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晨晨负担。审判员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琼
原告:孙桂云。
被告:秦晨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秦晨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晨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晨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晨晨负担。审判员朱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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