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
被告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B区益辉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连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诉被告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鞠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欧阳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