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安杰,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锦洋。

本院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烟台优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3月28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原告邝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

审判长陈晓常

人民陪审员刘秋娣

人民陪审员唐慧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文伟

速录员吴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