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
被告:深圳市博睿创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76号深华丽园E座1102室。法定代表人:谢博。
被告:深圳市香榭丽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76号深华丽园E座1102室。法定代表人:谢博。
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63-3199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牟贵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深圳市博睿创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榭丽珠宝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员祝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