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陈某亮,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春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东与被告陈某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亮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但原告作为买受人,注明的收货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四季花城东门。该收货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国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