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建,男,汉族,1990年3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晶,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燕,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成建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建的委托代理人丁长寿、被告苏宁易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建诉称:其于2016年1月20日在被告苏宁易购公司经营的苏宁易购网购买了LED55X8800U康佳牌电视三台(订单编号1029081737),后于苏宁电器实体店支付货款并由苏宁配送。原告购买该产品的原因在于原告通过苏宁易购网公示信息得知该产品的效能等级为1级(最低级能耗),并通过苏宁易购网站人工在线客服确认了该参数指标,但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实际效能等级为3级(高能耗)。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通过虚假标注产品参数来吸引消费者,此举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21000元,并增加赔偿原告63000元,以上共计84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宁易购公司辩称,原告与其未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发票的出具单位是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苏宁公司),故被告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成建通过苏宁易购网商品公示信息及人工客服了解并确认了康佳牌LED55X8800U电视机的节能等级为1级,并于2016年1月20日在苏宁易购网下单购买三台该品牌型号的电视机(订单编号1029081737)。原告下单后,因银行卡支付额受限未能支付货款,后于同日在徐州苏宁公司门店购买了三台康佳牌LED55X8800U电视机,原订单取消。原告收货后发现该品牌型号电视机实际的效能等级与被告网络商城的公示信息不符,认为被告系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应当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购物发票、下单截图、交谈记录截图、电视机效能标识、中国能效标识网截图、退货通知函。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了虚假参数信息,原告的购买行为系因被误导所致,虽然原告是在徐州苏宁公司的实体店支付货款,但退货通知函已证明通过苏宁易购网下单的1029081737号订单已完成交易,故被告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来看,原告是与徐州苏宁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截图证明了原告在苏宁易购网上的订单已取消,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公证书、订单摘要、诉状复印件。被告主张原告是与徐州苏宁公司订立并履行了买卖合同。

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本院核实:1.苏宁易购网是被告注册开办的网络销售平台。2.被告与徐州苏宁公司互为独立法人。

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购物发票、下单截图、交谈记录截图、效能标识、退货通知函公证书、订单摘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苏宁易购网下单购买三台康佳牌LED55X8800U电视机,并形成了编号为1029081737的订单号,表明双方的买卖合同(以下定义为网购买卖合同)已成立,原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电视机的义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1.原告是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苏宁易购网上完成货款支付,网页截图显示订单状态为“已取消”,故网络买卖合同实际并未履行。2.退货通知函虽认可网络购物合同的交易已完成,但该函的发件人为徐州苏宁公司,而非本案被告,故不能证明被告认可网络买卖合同已履行。3.原告在徐州苏宁公司门店购买了电视机,且出具发票的收款单位为徐州苏宁公司,故原告系与徐州苏宁公司订立并履行了新的买卖合同。基于上述理由,原告的购买行为与被告提供错误参数之间因缺乏合同基础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成建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已减半收取为962.5元,由原告李成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徐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任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