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无固定职业。
被告:北京要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4号楼19层2202-2。
法定代表人:王晓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北京要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