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建国。
被告北京汇钰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路2号2幢4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国诉被告北京汇钰诚达科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国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判员夏厚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解梦梦
原告黄建国。
被告北京汇钰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路2号2幢4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国诉被告北京汇钰诚达科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国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判员夏厚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解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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