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广,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北京因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甲5号科峰公寓一层1202。法定代表人缪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明广与被告北京因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明广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刘明广负担。

审判长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李金红

人民陪审员孟桂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司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