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云南省蒙自市期路白乡五里冲龙宝坡。

法定代表人秦晓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猛诉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里冲茶叶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绪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萍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猛诉称,2015年5月8日,王猛在天猫购物网站上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盒被告销售的玫瑰红茶,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该玫瑰红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误、配料表玫瑰花标示错误、网页宣称玫瑰花茶具有暗示保健治疗作用及生产日期模糊等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和天猫公司返还货款1800元,赔偿损失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称“发现”的问题不成立。原告提供的产品解析截图,不能证明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在商品页面大幅宣传治疗作用,该产品解析中“能改善”、“也有帮助”、“调理”等用语不属于“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原告诉称案涉玫瑰花茶存在的问题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最多属于超许可范围生产,故十倍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第三,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生产的产品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客服处理过程中无过错,履行了平台应尽的义务;天猫公司已经履行了审查销售者的具体信息,尽到了审查及监督义务,同时,天猫公司也提供了涉案卖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地址、联系方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王猛通过天猫账号为“有哥在你怕啥”在“天猫商城”网络平台上购买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以“龙谷湖旗舰店”名义销售的玫瑰红茶50盒,价款共计1800元,订单号为1045536564435304。后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通过优速快递(运单号为668245134499)将货物邮寄给原告。王猛收到该产品后,发现其外包装上标示QS编号为QS532514010738、配料表中含有玫瑰花。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经营范围为:茶叶苗木的繁育;新茶园规划设计;茶叶栽培实验示范基地建设;茶叶加工、茶系列产品(茶皂、茶酒、皂粉、茶油等);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诉讼过程中,天猫公司提供了涉案卖家五里冲茶叶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茶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文件规定,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该文件中同时规定,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类别编号为1402,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所生产的玫瑰红茶,其包装上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532514010738,该生产许可证中对应的产品类别编号为1401。

上述事实,有产品实物照片、订单信息、优速快递回执、五里冲茶叶公司营业执照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所生产的玫瑰红茶系在茶叶中添加玫瑰花,依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茶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文件规定,该玫瑰红茶应属含茶制品,含茶制品对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产品类别应该为1402,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生产的玫瑰红茶明显属于超出许可范围生产产品,且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在答辩状中亦明确表示“答辩人生产了玫瑰红茶,最多是属于超许可范围生产”,属明知无相应许可而生产产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生产的玫瑰花茶未取得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应属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返还货款1800元并赔偿损失18000元共计19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涉案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其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五里冲茶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猛货款1800元,并赔偿原告王猛18000元,合计198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绪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