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思文,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思文诉被告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思文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孙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