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思文,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思文诉被告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思文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孙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伟
原告薛思文,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思文诉被告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思文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孙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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