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剑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剑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剑锋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宇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