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

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亮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闫婷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17日,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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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