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造柱,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广州杰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莲塘村路段海涌旁5号二区四座03。法定代表人夏有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造柱与被告广州杰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孚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造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卫造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杰孚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造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卫造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