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冬,网络刷手。

上诉人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冬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5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枣庄市苏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永森

审判员朱亚君

审判员赵保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桂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