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松,居民。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