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志辉,男,19803月出生,南皮县人。
被告深圳市兴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表人邹文帮,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志辉诉被告深圳市兴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黄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琪
原告邢志辉,男,19803月出生,南皮县人。
被告深圳市兴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表人邹文帮,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志辉诉被告深圳市兴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黄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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