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圣杰。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中大科技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不详。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圣杰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中大科技电脑经营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圣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圣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圣杰负担。

审判员潘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