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银水,男,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叶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林,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雷银水与被告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雷银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银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银水负担。
审判员陈文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