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冠童,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太品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故戍南昌裕兴科技园A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森淼。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童与被告深圳市太品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永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