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杰。
被告南京多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666号江山中小企业基地4号楼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杰与被告南极多博电器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杰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王伟杰负担。
代审判员李怡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魏亚坤
原告王伟杰。
被告南京多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666号江山中小企业基地4号楼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杰与被告南极多博电器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杰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王伟杰负担。
代审判员李怡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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