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保定枣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

原告邱梽祥与被告保定枣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邱梽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梽祥负担。

审判员叶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