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冬冬。
被告张宪洪。
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张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诉讼保全费223元,合计377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原告:马冬冬。
被告张宪洪。
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张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诉讼保全费223元,合计377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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