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娜。

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娜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娜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