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磊。

委托代理人杨春燕。

被告方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方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