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春宝,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厚富商贸企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下塘2巷50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852712-1。
法定代表人蔡人博。
原告高春宝与被告深圳市厚富商贸企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春宝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春宝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国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程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