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206126876,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佳美小区6幢1单元601室。
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浜洒村浜河一区7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伟与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建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伟起诉称,2016年3月14日、3月2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天猫网由被告开设的依之胜旗舰店购买了45条柔素雅休闲服装,产品名称为“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订单号分别为:1499947474317083、1496009701767083,货款共计2610元。收到货后,原告发现该服装吊牌不符合国家规范,无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同时网页宣称该批服装的材质成分为棉70%、亚麻30%。原告遂将其中1条委托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进行检验,实际检测成分为棉72%、苎麻28%。诉讼中,原告又将第二次所购买的服装样品于2016年5月14日委托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进行检验,实际检测成分为棉100%。二次检验产品中根本没有亚麻成分,被告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虚假的商品说明与标准,构成欺诈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2160元;2、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78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电子商务订单2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6年3月14日、3月22日通过tgya旗舰店购买了“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服装1件、44件,订单号为1499947474317083、1496009701767083,货款分别为58元、2552元,该报装均通过中通快递物流公司寄送原告的事实。
2、电子商务交易截频1份,证明tgya旗舰店的真实名称为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3、企业信息公示表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4、商品说明截频1份,证明tgya旗舰店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标明“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服装的材质成分为棉70%、亚麻30%的事实。
5、中通快递单及光盘各1份,证明被告通过中通快递物流公司寄送原告网购的服装,原告予以接收的事实。
6、检验报告2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5月14日委托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对其所网购的“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服装样品进行检验,第1次所购买的衣服经检测实际成分为棉72%、苎麻28%,第2次所购买的衣服经检测实际成分为棉100%,产品中根本没有亚麻成分,涉案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4日,原告在天猫网由被告开设的tgya旗舰店购买了“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1件,订单号为1499947474317083,1496009701767083,货款为58元。收到货后,原告发现该服装吊牌不符合国家规范,无相应的生产厂家及地址,遂于2016年3月19日将该件服装委托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进行检验。2016年3月21日,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经检测实际成分为棉72%、苎麻28%,与被告在tgya旗舰店的商品网页上所宣称的材质成分棉70%、亚麻30%不相符。2016年3月22日,原告又在被告开设的tgya旗舰店购买了名称、款式相同但型号尺寸不一的“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44件,订单号为1496009701767083,共计货款2552元。2016年5月14日,原告又将该批服装样品委托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进行检验,2016年5月16日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经检测实际成分为棉100%。
另查明,原告在本院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共有6件,其中5件均系购买服装,共计购买265件,均要求销售者按三倍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元,为五百元。本案中,被告在开设的tgya旗舰店中标明“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的服装材质成分为棉70%、亚麻30%,原告基于被告提供的商品说明、标准于2016年3月14日购买了该服装,经检验该服装实际成分为棉72%、苎麻28%,与被告所提供的商品说明、标准不一致。由于被告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提供商品并使原告陷入被欺诈的境地,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格增加三倍的赔偿,因该件服装价格为58元,三倍赔偿尚不足500元,依法按500元计算。对于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所购买的44件衣服,因原告已于2016年3月19日委托中国检验证集团北京分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也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原告仍向被告购买相同名称、款式、质量的衣服,并且购买数量较大,规格型号不一。原告明知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其所作出的购买行为并非被告故意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误导所致,在上述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并未诱使原告不构成欺诈。结合同期原告在本院共有6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其中5件均系购买服装,共计购买265件,原告均以欺诈为由向商家要求三倍的赔偿,综合上述情况,有足够理由让人相信原告购买大量服装的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知假买假并要求商家提供三倍的赔偿,原告并不是消费者,被告也未构成欺诈,故对于原告第二次购买44件服装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损失的要求,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因该批服装质量确实不符合要求,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要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伟货款2610元、增加赔偿500元(原告在领款时将所购的夏季V领亚麻短袖t恤男士加肥加大棉麻半袖上衣服韩版修身潮男装”45件退还给被告,含因检测所造成的废品服装2件);
二、驳回原告周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杭州玉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