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旭,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地址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旭与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梁志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