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秀媛,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张玉亮,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武昌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秀媛与被告张玉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秀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秀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万秀媛负担。
审判长兰斌人民陪审员王鹏程人民陪审员陈中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