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青山,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浙江泉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坝头村华新路以北、规划一路以东、规划二路以西A区。法定代表人:黄崇延。
原告姚青山与被告浙江泉香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姚青山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青山撤回对被告浙江泉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