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5)思民初字第9150号之一
原告程荣响,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恒丰工业城C6栋综合楼1104B,组织机构代码05278880-5。
法定代表人叶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丽华、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荣响与被告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荣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荣响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荣响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