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州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法定代表人王东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州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对被告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州阳承担。

代理审判员司黎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