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信华,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贝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云路1188号二层、119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MICHAELSINYARD,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克江,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信华与被告斯贝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信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信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信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万信华负担。
审判员胡敬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林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