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佳仁(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大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佳仁(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丁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