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森悦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3869。法定代表人:周玉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上诉人上海森悦乐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春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森悦乐器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森悦乐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森悦乐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上海森悦乐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李超
审判员周维平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