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唐韶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唐韶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杨芳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卫晓蓓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琼